一般性簽証

稅務簽證申報

 

稅務簽證申報

1、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 師查核簽證申報。
2、「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 ,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A、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B、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C、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仟萬元以上者。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D、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稅務簽證

適用情況及法律依據 效果

(一)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A 金融業
B 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C 免稅優惠且年營收5,000萬元以上者
D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二)不論營業額大小,有盈虧互抵潛在需求者。

(三)營業額大純益率低的產業或營業額接近3000萬即可適合作簽證規劃。

稅法特別針對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訂有下列獎勵:

A.盈虧可互折抵:企業前10年各期虧損,可先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扣除。但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都需會計師稅務簽證。

B.費用限額提高:交際費用可列支限額大幅增加,可直接減輕稅負。

C.降低查帳風險: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書面審核,公司被國稅局直接調帳查核機率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