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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僱傭關係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可否申請編配統一編號?

依據財政部97.7.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

依據財政部97.7.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不具僱傭關係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保險公司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者,可否申請編配統一編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7.7.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函釋,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保險業務員之取得資格,與通過國家考試之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有異,若核准其獨立承攬業務之保險業務員得設立事務所或工作室,將與個人執業型態之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產生競合,並產生排擠效應。且獨立承攬業務之保險業務員雖無稅籍編號,仍得依財政部97年7月18日台財稅第09704531410號函規定採記帳方式覈實認列必要費用。故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召集國稅局與相關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結果,保險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尚無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成立事務所或工作室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