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保險業務員
不具僱傭關係保險業務員可否申請編配統一編號?
- 詳細內容
- 分類:保險業務員類
-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 點擊數:8739
依據財政部97.7.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
依據財政部97.7.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不具僱傭關係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保險公司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者,可否申請編配統一編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7.7.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函釋,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保險業務員之取得資格,與通過國家考試之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有異,若核准其獨立承攬業務之保險業務員得設立事務所或工作室,將與個人執業型態之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產生競合,並產生排擠效應。且獨立承攬業務之保險業務員雖無稅籍編號,仍得依財政部97年7月18日台財稅第09704531410號函規定採記帳方式覈實認列必要費用。故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召集國稅局與相關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結果,保險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尚無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成立事務所或工作室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