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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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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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執業所得
執行業務者之材料設備,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經稽徵機關勘查認定者,不得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
- 詳細內容
- 分類:執業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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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凡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等執行業務者,其所有供執行業務使用之藥品、材料及設備,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經依規定報請稽徵機關勘查認定,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准列報為執行業務之災害損失,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不得作為執行業務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項目。
該局又表示:如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依財政部核定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者,其依規定報請稽徵機關勘查認定之災害損失,亦可自所計算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