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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規劃
信託行為租稅規劃個案介紹與分析
- 詳細內容
- 分類:信託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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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租稅規劃個案介紹與分析
淮誠會計師事務所 傅家玉會計師
一、前言
有部分人士主張,信託本身並不具有節稅功能,因我國對信託課稅係採用「信託導管」論,信託不是課稅主體,要以實際所有者或所得者爲課稅主體,因此信託實難稱爲「節稅工具」,甚至可能造成多繳稅的情況。本文則以為節稅規劃是一套嚴密而周全的策略,為因應不同的資產持有狀況,必須要更深入及縝密的全面性資產規劃,才能達到稅務規劃的真正目的,且發揮最佳功效。
以下本文將以案例說明錯誤信託模式導致多繳稅的情況,及如何加以修正以符合節稅模式。
二、案例介紹及分析
(一)案例介紹
錢父生於士林育有一子錢子,其祖先留有一棟金店面,單是土地公告現值就高達一億元,他聽人家說在他百年之後,要繳鉅額遺產稅,若現在贈與給錢子,也要繳鉅額贈與税。因此在問過專家之後,他決定以該金店面及部分現金成立他益信託,以節省遺產稅及贈與稅,並找上安信銀行簽訂信託契約。 信託内容如下: 委託人:錢父 受託人:安信銀行 信託財產:士林金店面(含土地公告現值1億元及房屋評定價值500萬元)及現金2,000萬元,合計12,500萬元。 信託期間:20年 孳息受益人:在信託期間,錢父每年可自信託財產中領取現金100萬元。 本金受益人:信託期間結束後,信託内剩餘財產均歸錢子所有。 |
(二)分析
1.案例資料相關稅負分析:
假設錢父於信託成立後16年身故,因信託財產已不在其名下,故不用計入遺產課稅,惟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部分,則應計入遺產課稅。其價値之計算說明如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1條規定,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爲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値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値之總和計算之。依此規定錢父死亡時,尙可享有4年期定額給付之信託利益,假設當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爲5%,則錢父剩下4年之信託受益權價値計算如下:
4年信託受益權價值 = 每年受益權金額 x 4年年金複利折現値
1,000,000元 x 3.545951 (查表得知)= 3,545,951元
如果僅就遺產稅來看,經信託規劃後,錢父死亡時之遺產總額由12,500萬元,降至3,545,951元。節稅效果極爲明顯,但是所謂節稅應從稅負總額來看,如果稅負總額非但未減少反而增加了,則節稅方法得到的是反效果。就以本例來說,此規劃案在信託成立時,因委託人錢父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部分贈與錢子,依規定應繳納贈與稅,即錢子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爲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其價値之計算,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每年定額給付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値後之餘額計算之,本例之贈與總額計算如下:
贈與總額=信託標的物市價 - 二十年受益權價值
=125,000,000元-1,000,000 x 12.462210(查表得知)
=112,537,790元
除應繳納贈與稅外,另土地移轉給錢子時,尙應繳納土地增値稅,故本例信託規劃後應繳賦稅總額恐怕要超過未規劃前原應繳納賦稅總額,未規劃時,只要繳納金額較多之遺產稅即可,經規劃後,一共要繳贈與稅、土地增値稅及金額較少的遺產稅。
2.重新修正規畫信託案例使符合節稅模式:
前例信託規劃前後稅負影響較大的是土地增値稅,土地因繼承而移轉免徵土地增値稅,土地若經贈與而移轉者,需要繳納土地增値稅,另需繳納鉅額贈與稅,贈與稅與遺產稅互有替補作用,一多則一少,一少則一多,惟贈與行爲應多繳納土地增値稅,財稅專家通常不鼓勵土地採用贈與方式移轉給下一代,故上述信託內容可作如下修正:
委託人:錢父 受託人:安信銀行 信託財產:士林金店面(含土地公告現值1億元、房屋評定價值500萬元)及現金2,000萬元,合計12,500萬元。 信託期間:20年 孳息受益人:在信託期間,錢父每年可自信託內領取現金100萬元。 本金受益人:信託期間結束後,信託内剩餘財產均歸委託人錢父所有。 |
信託經上述修正後,錢父不用繳交贈與稅,但遺產稅會增加,兩者合計與修正前之贈與稅及遺產稅之和應無重大差異,但修正後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値稅。
惟若以上述修正後信託方式節稅,仍無法達到錢父既要節省遺產稅又要節省贈與稅的目的。單純不動產分年贈與,可以採贈與「持分」(即每年贈與幾分之幾,如十分之一或二分之一等),但公寓大廈之房屋及其基地應併同移轉,因此必須同時移轉房屋及其基地「持分」,不能分年單獨移轉「房屋」或其「基地」之持分。
本案錢父可利用目前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免課贈與稅之特點,作節稅規劃。也就是先將土地贈與二分之一予錢母(假設錢母存在且為錢父之法定配偶),然後夫妻再分年(於每年贈與免稅額額度內)贈與持分給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