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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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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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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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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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不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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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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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外國投資人/分公司負責人居留證(ARC)申請步驟及應備文件
- 詳細內容
- 分類:外國人在台居留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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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人/分公司負責人居留證(ARC)申請步驟及應備文件
步驟一、取得投資許可(投資金額NT600萬以上)(經濟部投審會)或分公司設立登記(經濟部商業司)
步驟二、取得停留簽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一)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BOCA_MRVWeb/subroot/MRVWeb0_form.jsp)
(二)護照正本及影本
(三)投審會核准函正本及影本/設立登記表正本及影本 或 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外國公司認許表/ 外國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四)2吋大頭照2張
步驟三、取得居留證(10工作天)(自停留效期屆滿前15日提出申請)(內政部移民署)
(一)護照及停留簽證正本及影本
(二)投審會核准函正本及影本/設立登記表正本及影本/董監名冊影本(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外國公司認許表/外國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三)現居住地證明正本及影本
(四)2吋大頭照2張
(五)證書費:3,200元(一年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