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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外國人工作證
- 詳細內容
- 分類:外國人在台居留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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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外國人工作證 參考法源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http://laws.cla.gov.tw/Chi/FLAW/PrintFLaw01.asp?lsid=FL028065&ldate=&beginPos=0 一、外國人在台工作是否須申請工作證? 在台灣他確定屬「外籍人員」,必須辦理「外國人工作證」。 二、申請案的主管機關為何? 1) 本項業務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勞委會」,承辦單位是「勞委會職訓局」。 2) 在向職訓局送件申請前,有些類別的人員必須要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同意函後,才可向職訓局提出申請。例如:申請外籍教師的工作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教育部,電信公司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是交通部,但你只寫「經紀公司」,而經紀公司有很多種,你可先打電話去職訓局問清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哪一個單位。 3) 職訓局電話(02)85901236、85902252 三、我應該如何著手進行比較快? 請先向職訓局弄清楚申請資格是否符合,如果符合,再弄清楚應備的文件,如果必須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函,請向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問清楚申請同意函的流程及應備文件後,先向該單位提出申請;等取得同意函後,再向職訓局提出申請。 四、相關的詳細規定為何? 1) 要申請工作證的條件限制及要準備的文件相當多,但只要條件符合,過關機率相當高,也相當快。但是因為規定分很多類,內容也相當繁瑣,請上職訓局的網站下載相關規定。http://www.evta.gov.tw/topicsite/content.asp?mfunc_id=85&func_id=85&type_id=0&cata_id=0&site_id=4&id=9456 請參考就業服務法: 第43條 (外國人在國內工作之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第44條 (非法容留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第45條 (媒介外國人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第46條(外國人從事工作之限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