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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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105年度反避稅條款之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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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527000227-260205 反避稅上路 受控外國公司 可改由台灣直接投資 2016年05月27日 04:10 王姿琳/台北報導 巴拿馬文件案促使全球重視反避稅議題,我國反避稅條款也已送立法院審議。如果反避稅條款三讀通過,受控外國公司(CFC)與在台有實際營業處所(PEM)兩者皆需繳納台灣稅款,會計師建議,台灣公司可趁機檢視目前投資架構,原透過控股公司投資的子公司,可改由台灣公司直接投資。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之4增訂案即是俗稱的「反避稅條款」,主要適用兩種對象,一是CFC盈餘無論有無匯回,都須計入台灣母公司當年度所得課稅;二是只要PEM在台灣,即使公司遠在稅負較低的地區或國家,均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括境內外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須依法申報課稅。 安永會計師楊建華表示,CFC的潛在影響有兩大方向,首先是集團母公司目前針對保留於海外控股公司的投資收益,其所得稅處理,自CFC法令施行後,將對集團財務報表產生衝擊。 其次,由於台灣國外稅額扣抵僅限於直接持有的子公司,因此,集團母公司透過第三地控股公司轉投資的海外營運子公司,將無法適用稅額扣抵,建議應檢視目前的投資架構。 例如CFC法令施行後,一家日本子公司稅後淨利為100元,扣繳稅款後,還須扣除台灣營所稅17%,此外,由於國外稅額扣抵為透過控股公司的兩層關係,並無法適用國外稅額扣抵,因此最終淨現金稅負為33.6元,不減反增。 有鑑於此,楊建華建議,企業應檢視目前投資架構,是否能透過租稅協定等方式,有效率使用海外稅額扣抵,以降低整體稅負。同時,也應該考慮是否該改變投資架構,由台灣公司直接投資,或選擇非CFC之間的控股公司,未來才能使用國外稅額扣抵。 (工商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