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反避稅條款之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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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527000227-260205

反避稅上路 受控外國公司 可改由台灣直接投資

2016年05月27日 04:10 王姿琳/台北報導

巴拿馬文件案促使全球重視反避稅議題,我國反避稅條款也已送立法院審議。如果反避稅條款三讀通過,受控外國公司(CFC)與在台有實際營業處所(PEM)兩者皆需繳納台灣稅款,會計師建議,台灣公司可趁機檢視目前投資架構,原透過控股公司投資的子公司,可改由台灣公司直接投資。

《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之4增訂案即是俗稱的「反避稅條款」,主要適用兩種對象,一是CFC盈餘無論有無匯回,都須計入台灣母公司當年度所得課稅;二是只要PEM在台灣,即使公司遠在稅負較低的地區或國家,均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括境內外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須依法申報課稅。

安永會計師楊建華表示,CFC的潛在影響有兩大方向首先是集團母公司目前針對保留於海外控股公司的投資收益,其所得稅處理,自CFC法令施行後,將對集團財務報表產生衝擊。

其次,由於台灣國外稅額扣抵僅限於直接持有的子公司,因此,集團母公司透過第三地控股公司轉投資的海外營運子公司,將無法適用稅額扣抵,建議應檢視目前的投資架構。

例如CFC法令施行後,一家日本子公司稅後淨利為100元,扣繳稅款後,還須扣除台灣營所稅17%,此外,由於國外稅額扣抵為透過控股公司的兩層關係,並無法適用國外稅額扣抵,因此最終淨現金稅負為33.6元,不減反增。

有鑑於此,楊建華建議,企業應檢視目前投資架構,是否能透過租稅協定等方式,有效率使用海外稅額扣抵,以降低整體稅負。同時,也應該考慮是否該改變投資架構,由台灣公司直接投資,或選擇非CFC之間的控股公司,未來才能使用國外稅額扣抵。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