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公司登記

公司要結束,解散清算稅務申報期限舉例說明?

 

公司要結束,解散清算應申報程序有哪些?期限為何?

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須於解散基準日 』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
  一、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92,I)
  二、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營細33條)
  三、45日內完成決算申報(所75,I)
 
  其中,所謂
『解散基準日』,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二、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清算完成後,
於『清算完成日 』之次日起,分別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各項申報:
  一、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92,I)
  二、15日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營細34條,II)
  三、30日內完成清算申報(所75,II)
 
  其中,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各項申報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辦理。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並非如一般申報期間於次年1月份始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10日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二)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三)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四)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解散合併或轉讓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


 
該局舉例,A公司於98年4月23日經股東會決議辦理解散,於98年4月28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解散登記,嗣於98年5月12日經國稅局核准註銷營業登記,A公司辦理決算申報之截止期限為98年6月12日,即以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核准公文之發文日﹝98年4月28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應辦理決算申報。又假設A公司之清算結束之日為98年9月3日,其辦理清算申報之截止期限為98年10月2日,即自清算結束之日起算30日內應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決、清算申報,辦理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請營利事業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200)

舉例說明:

假設一:有限公司、股(有)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日為101/12/31=è即應在102/1/1起算15日內=è即102/1/15前申請經濟部變更登記

假設二:有限公司、股(有)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日為101/12/30,卻於決議內容中指定101/12/31為解散日==è即應在102/1/1起算15日內=è即102/1/15前申請經濟部變更登記

假設三:收到經濟部102/1/20為發文日之解散登記核准函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
  公司 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 ,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但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決算申報(解散基準日:102/1/20)

清算申報(假設清算期間為102/1/1~102/1/31)(清算完成日:102/1/31)

扣繳申報截止日:102/1/21起10天內(最後申報日:102/1/30)

扣繳申報截止日:102/2/1起10天內(最後申報日:102/2/20)

營業稅申報截止日:102/1/21起15天內(最後申報日:102/2/4)

營業稅申報截止日:102/2/1起15天內(最後申報日:102/2/15)

決算申報截止日:102/1/21起45天內(最後申報日:102/3/6)

清算申報截止日:102/2/1起30天內(最後申報日:102/3/2)

公司解散消滅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規定。

近日接獲營利事業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公司因解散而消滅,前一年度及解散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未分配盈餘之課徵,係按個別年度計算課稅,從而應依個別年度分別辦理申報,不因營利事業解散而有所變更。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基於簡政便民考量,營利事業解散當年度決算所得額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與否,端視公司解散日與清算完結日是否屬同一會計年度而定,如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免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並依同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其於上開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於102年10月31日解散,其102年 1月1日至10月31日止之決算所得,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101年度未分配盈餘u如甲公司於102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清算申報,則免申報該未分配盈餘,v如於103年3月31日辦理清算申報,則該未分配盈餘應併同申報,w如須於103年6月1日後清算完結,則應於10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該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分局呼籲,公司如有解散情事,應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以免因為逾期申報而遭加徵滯報金,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羅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 轉100


更新日期:2014/09/12

[高雄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結束營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決算之申報期限。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公司於101年2月29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經高雄市政府於101年3月6日發文核准請問清、決算之申報期限為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有關決算申報期限之計算應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起算日,開始計算45天內為決算申報期間。
  又清算所得申報期限,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至於上述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未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國稅局表示,王先生來電詢問
公司101年2月29日決議解散其決算申報之所得期間為101年1月1日至101年2月29日並以市政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101年3月7日起算45日內,即101年4月20日前辦理決算申報;而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期限,則應以實際清算結束之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更進一步表示,公司辦理清算,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清算申報期限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222】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徐培根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52


更新日期: 101/04/27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