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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五人以下之公司,雇主仍應替員工加保就業保險
- 詳細內容
- 分類: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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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規定,受僱於5人以上公司、行號的員工,應由雇主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受僱於5人以下的補習班員工,非屬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職業工人,始得由其本業職業工會投保。 惟為維護員工權益,老闆雇主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有關自願加保規定,由雇主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又受僱的本國籍員工係屬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對象,如雇主不願參加勞工保險,仍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如老闆雇主遲延不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被檢舉或被相關單位查獲將被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罰鍰。
就業保險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投保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六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