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會農保資格規定

 

非農會會員投保農保資格:

一、

年滿15歲以上者。

二、

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1年。

三、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五、

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2倍以上金額者。

六、

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但被保險人於參加農保期間,僅領取農保條例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修正生效後第6條第2項但書所定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期間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不在此限。

七、

農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鄉之(鎮、市、區)範圍內。

 

(一) 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1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375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二) 承租農地者: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3.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三) 雇農:90.5.9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通過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80050384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農民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期間每年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但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施行。

 說明:同時投保勞保及農保180天以上,農保資格會被自動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