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技術人員所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應以該專門技術人員本人名義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查專門技術人員如律師、會計師、專利代理人、代客記帳業者等因執行職務需要設置之事務所,因非權利義務之主體,自不能為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所定之投保單位,其所僱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以該專門技術人員本人名義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5月19日勞保2字第0920023259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