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營業稅
承攬人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應列入銷售額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業稅
-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 點擊數:3713
承攬人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應列入銷售額 主旨:有限責任臺灣省○○製糖勞動合作社承攬○○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總廠廠區衛生整理、木工及臨時交辦事項等工作,除取得工資外,並向發包單位按人數每人每月收取新臺幣20元,作為參加服務人員意外事故恤償準備金,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列入銷售額,不適用代收代付之規定。說明:二、該社向發包單位收取之恤償準備金,係依該社「社員傷病住院及社員亡故慰問金要點」規定統一支用,其餘額不予發給工作人員,性質上應屬其銷售額之一部分。(財政部75/07/25台財稅第7559759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