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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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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到政府的補助款,應視是否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性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有關營業人的補助款收入,是否為營業稅課稅範圍,應視該項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
該局舉例:
一、 甲公司與政府機關訂約辦理研究工作,研究成果歸該政府機關所有,應屬甲公司受託辦理研究,甲公司向該政府機關申請資助之經費收入,係屬銷售勞務所取得之代價,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二、 乙公司收取A基金會研究補助款,辦理研究工作,該研究成果歸屬乙公司所有,則該項補助款尚非乙公司之銷售行為所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三、 丙公司與政府機關簽訂新產品開發計畫補助款合約,開發成果由政府機關及丙公司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四、 農政機關為輔助學童飲用牛乳,發給丁公司學童飲用牛乳補助款項,則屬丁公司之銷貨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並非所有的政府補助款收入都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上述,屬政府取得全部或部分研究成果,無論為勞務或貨物,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若僅係政府為推行政策等無條件補助,而未取得受補助者相對之代價或未與受補助者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有關者,則免徵營業稅。營業人應注意其區別,以免因誤解而漏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