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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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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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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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營業稅
統一發票開立時限表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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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業別 |
範圍 |
開立憑證時限 |
特別規定 |
買賣業 |
銷售貨物之營業。 |
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二、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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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 |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以人工與機械製銷產品之營業。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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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業 |
凡使用自行生產或購進之原料材料,以人工技藝製銷產品之營業。包括裁縫、手工製造之宮燈、編織品、竹製品、藤製品、刺繡品、貝殼品、雕塑品、金屬裝飾品及其他產品等業。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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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業 |
包括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台、廣播電台等。 |
一、印刷費等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二、廣告費以收款時為限。 三、銷售貨物部分,按買賣業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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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業 |
凡用機械印版或用化學方法印製之書籍、圖畫、錄音帶、發音片、錄影帶、影碟片,並由出版商名義發行出售之營業。包括書局、印書館、圖書出版社、唱片製造廠等業。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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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業 |
凡投資利用土及器械從事植物生產之營業。包括農業、林場、茶園、花圃、果園及菇類培養場等。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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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業 |
凡投資利用牧場或其他場地,從事養殖動物之營業。包括牲畜、家禽、鳥類、蠶、蜜蜂等。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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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業 |
凡投資利用漁船、漁具或漁塭從事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養殖之營業。包括漁業公司、水產公司。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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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冶業 |
凡以人工與機械開採或冶鍊礦產品或採取砂石之營業。 |
同買賣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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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作業 |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入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
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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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業 |
凡用機械印版或用其他方法承印印刷品之營業。 |
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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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 |
凡經營供應電能、熱能、給水之營業。包括電燈公司、電力公司、電話公司、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等業。 |
以收款時為限。但經營本業以外之營業部分,應按性質類似之行業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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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 |
凡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身心之營業。包括: 一、音樂院、戲劇院、電影院、說書場、遊藝場、俱樂部、撞球場、導遊社、桌球場、網球場、高爾夫球場、保齡球場、溜冰場、釣魚場、兒童樂園、花園及其他遊藝場所等業。 二、戲班、劇團、歌舞團、馬戲團、魔術團、技術團、音樂隊、角力、拳擊、球類等比賽及臨時性影映等業。 三、舞廳、歌廳等營業。 |
以結算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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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 |
凡具有運輸工具,以運載水陸空旅客貨物,或具有交通設備以利運輸工具之行駛停放及客貨起落之營業。包括具有船舶、車輛、飛機、道路及停車場站、碼頭、港埠等設備之機構。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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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業 |
包括攝影、繪像、沖印等業。 |
以交件時為限,銷售器材按買賣業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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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業 |
凡經營室內裝潢設計製作,庭園設計施工,櫥窗舖面設計修飾之營業。包括裝潢行及其他經營裝潢業務之組織。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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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業 |
凡經營廣告招牌繪製,各種廣告圖片、海報、幻燈片之設計製作,各種廣告節目製作之營業。包括廣告業、傳播業等。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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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業 |
凡為客戶修理物品、器具、舟車、工具、機器等,使其恢復原狀或加強效能者之營業。包括修理車、船、飛機、工具、機械、水電、鐘錶、眼鏡、自來水筆、電器、舊衣服織補及其他物品器具之修理等業。 |
以交件時為限。但交件前已收之價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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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業 |
凡由客戶提供原料委託代為加工,經加工後以加工品交還委託人,而收取加工費之營業。包括碾米廠、榨油廠、磨粉廠、整理廠、漂染廠等業。 |
同修理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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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 |
凡以房間或場所供應旅客住宿或休憩之營業。包括旅館、旅社、賓館、公寓、客棧、附設旅社之飯店、對外營業之招待所等業。 |
以結算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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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髮業 |
包括理髮店、美容院等業。 |
以結算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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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業 |
凡以洗滌設備供顧客沐浴之營業。包括浴室、浴池、澡堂等業。 |
以結算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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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業 |
凡以提供勞務為主,約定為人完成一定工作之營業。包括貨物運送或起卸承攬、農林作物採伐承攬、錄音、錄影、打字、繪圖、晒圖、洗衣、清潔服務、白蟻驅除及其他勞務承攬等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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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業 |
凡為他人堆藏及保管貨物而受報酬之營業。包括專營或兼營之倉庫、堆棧、冷藏庫等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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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業 |
凡以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出租與人交付使用,收取租賃費或報酬金之營業。包括出租工具、機械、器具、車輛、船舶、飛機、集會禮堂、殯儀館、婚喪禮服、儀仗及出租營業權、商標權、礦產權、出版權等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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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業 |
凡受人委託為其辦理業務之營業。包括報關行、船務行、傭工介紹所等業。 |
按約定應收介紹費、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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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業 |
凡代客買賣或居間買賣貨物之營業。包括委託行、經紀行、拍賣行、代理行等業。 |
按約定應收佣金、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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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設計業 |
凡為他人作技術上之服務及為他人在生產技術、土木、機械、化學工程專業調查研究方案等方面,提供設計之營業。包括公共關係服務業、機械化學工程設計業、中外技術合作及提供專利或發明與他人使用之營業人等業。 |
按約定應收報酬金、設計費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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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飲食業 |
凡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營業。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廳、無女性陪侍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營業。 |
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三、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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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飲食業 |
包括酒家、夜總會、有娛樂節目或女性陪侍之餐飲店、茶室、咖啡廳及酒吧等業。 |
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 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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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業 |
凡辦理保險標的物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並收取費用之營業。包括公證行、公證公司及其他經營公證業務之組織。 |
按約定應收公證費、手續費、報酬金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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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 |
凡經營存放款、匯兌、兌換之營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 |
以收款時為限。 |
倉庫、保管箱等營運收入、租金及其他非專屬銀行業之銷售收入,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
保險業 |
凡經營保險業務之營業。包括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 |
以收款時為限。但經營不動產及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銷售收入,分別按買賣業或其他性質類似之行業開立。 |
經營不動產及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銷售收入,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
信託投資業 |
凡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資本市場有關目的投資之營業。包括信託公司及兼營信託投資業務之事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保管箱、機器等租金收入及其他非專屬信託投資業之銷售收入,可選擇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
證券業 |
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業務之營業。包括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交易所等。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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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 |
經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務之營業。包括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等。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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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業 |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票券買賣業務之營業。包括票券交易商及兼營票券買賣之事業。 |
以收款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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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業 |
凡經營貸款於客戶並取得典質權之營業。包括典舖、當舖、質押舖等。 |
以收款時為限。但流當品以交貨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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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除另有規定免開統一發票外,不得開立普通收據。
二、本表未規定之業別,其開立銷售憑證之時限,比照性質類似之業別辦理,無類似之業別者,由財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