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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營業人從事「代購」、「委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業務,發票應如何開立?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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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和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三種不同的情形,是否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經營業務,經常將「代購」、「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不同情形混淆,其是否應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未能正確區分,該局特予說明如下: 一、代購: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二、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於銷售該項貨物時,應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或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代收代付: 營業人代收代付款,如未從中收取差額或佣金者,免開立統一發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u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v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w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於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以上三種情形之差別,以免因誤解致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 雲股長;電話:02-25024181 分機350) |
營業人從事「代購」、「委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業務,發票應如何開立?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代收轉付業務之情形,實務上可分為「代購」、「委託代銷」或「代收代付」三種,因此三者易生混淆,統一發票該如何開立常有營業人質疑,該局特就三者間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予以澄清說明如下: 一、代購: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二、委託代銷: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貨物送交受託人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代收代付: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注意以上三種情形之差異,以免因誤解致漏開統一發票而遭處罰,不得不慎。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