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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課徵營業稅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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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以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惟若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之不適用物品,則不屬於課徵營業稅之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網路交易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應使用統一發票,並按期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惟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並就查定之銷售額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每3個月掣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
該局提醒,經營網路購物之營業人,應依規定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與消費者,但如已藉網路明白揭示7天鑑賞期者,即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店家解除買賣契約,則其發貨時開立之統一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寄送與買受人。
該局呼籲,經營網路購物之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予消費者,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影音新聞請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