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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交易爽約,違約金要不要課稅?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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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課稅規定:
(一)營業稅:
1.營利事業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併入租金收入計算,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2.營利事業出租土地,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二)印花稅:
營利事業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未另立收據,當不發生貼花問題,如經另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第2目之規定,按金額千分之一由投標人貼印花稅票。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
租賃爽約時,押金沒收收入,係屬營利事業之其他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個人課稅規定:
個人在課徵綜合所得稅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 租賃爽約時,押金沒收收入,係屬個人之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2、 租賃所得係屬綜合所得之一部分,依法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惟房屋所有人訂約出租房屋予他人,收取租金後,因未履行契約義務,經法院判決退還租金並賠償損失,納稅義務人退還該租金收入部分,可檢具法院判決證明及退還租金之收據,免予合併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原扣繳之租賃所得稅款,應准抵繳綜合所得稅。至其被法院判決所給付之賠償金,依法不得由出租人之所得總額中扣除。
3、 個人買受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或補償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合併繳納綜合所得稅,而非屬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範圍。
4、 個人因出售房屋遲延交付房屋及土地,經判決而支付予付承買人之違約金,其屬於房屋部分之違約金,應准列入出售房屋之費用,以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至承買人受領房屋之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取得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