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營業稅
營業人加入使用電子發票,帳務簡化優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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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 民國103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 第九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一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
營業人加入使用電子發票,帳務簡化優惠多! (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全球電子化趨勢,財政部為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積極推動電子發票,特推出各項簡政便民之租稅優惠措施,以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誘因。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0/31 |
食安法修正三讀 黑心廠商最高重罰20億元 追繳不法所得 2014/11/18 19:00 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 2014/11/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食安法修正,重點包括黑心廠商最高重罰20億元並剝奪不法利得,上市、櫃等具規模的食品業者應設實驗室自主檢驗;為了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正確性,食品業將分階段使用電子發票。 此次修法最受外界矚目的,是針對黑心廠商的刑罰。經過9次朝野協商之後終於達共識,大幅提高刑度與罰金,並保留「法人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行政罰方面,不肖業者添加有毒、有害人體物質、攙偽或假冒、使用未經許可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有毒者,從現行處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改為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且增訂條文沒入或追繳業者不法所得財產或其他利益,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處分人移轉財物給第三人者,得沒入或追繳第三人利益。 刑責部分,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食品添加有毒物質、攙偽、未許可添加物、有毒食品容器等犯罪行為人,從現行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以下罰金改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500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罰金刑部分,明定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涉攙偽、假冒等罪,除處罰行為人,對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項10倍以下罰金,意即若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20億元罰金。 其他的修法重點還包括: (1)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食品廠應單獨設立,不得在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製造、加工、調配非食品。不過,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藥廠兼製食品者不在此限。 此外,在新法實行前未分廠分照食品廠,中央主管機關須在新法施行6個月內公告,並應於公告1年內完成辦理。 (2) 應設實驗室自主檢驗:增訂上市、上櫃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食品業者,應設實驗室自主檢驗。 業者如果違規未訂食安監測計畫、未設實驗室或未建立追蹤追溯系統,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要求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公司、商業、工廠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3)分階段公告食品業者使用電子發票: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安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正確性,應依溯源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院會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食藥署於民國104年10月底前分階段完成公告使用電子發票業者。 如果業者申報、登錄作業不實,開立電子發票不實以致影響追蹤追溯,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開立電子發票,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也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4)食品廠須分廠分照: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食品廠應單獨設立,不得在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製造、加工、調配非食品。不過,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藥廠兼製食品者不在此限。 此外,在新法實行前未分廠分照食品廠,中央主管機關須在新法施行6個月內公告,並應於公告1年內完成辦理。 |
食品業擬全面導入電子發票 推動《食安法》修法 最快明年啟用(蘋果日報) 2014年10月11日 亡羊補牢 【林巧雁╱台北報導】餿水油風暴愈演愈烈,政府已推動《食安法》,要求食品業者全面導入電子發票系統,相關官員說,因電子發票資料保存在雲端,對民眾來說,若有食安疑慮、需要退貨,可隨時列印出來向黑心廠商索賠,免擔心手上發票遺失而無法求償。 對食品商家而言,電子發票也可幫助業者做貨品控管、分析出貨地點、追查貨品流向等,例如上游業者就可追查下游出貨地點、流向,有助追回有問題的食品。 財政資訊中心主任蘇俊榮說,若《食安法》修法通過,明年速食業者,包含麥當勞與肯德基等,都要全面使用電子發票。 信用卡年底可存發票他也說,若修法通過,年底前信用卡也可存電子發票,將可大量提高無紙電子發票的使用率。 目前台灣每2張開出的發票就有1張是電子發票,但民眾仍沒有養成儲存為無實體電子發票的習慣,多半要求商店將電子發票印出來,等於省紙的環保效果只做一半。 財政部鼓勵業者多導入電子發票。對民眾來說,若發生食安問題需要退貨,因電子發票的資料可保存在雲端,隨時可印出來向廠商索賠。官員說,一般民眾多不會保留實體發票太久,可能幾個月對完獎就扔了,若有電子發票,資料保存更久。 對食品業者而言,若導入電子發票系統,可分析出貨地點,追查貨品流向,也有助業者管控貨品。財政部已積極與衛福部、經濟部合作,輔導6000家食品業,包含上下游30萬家廠商使用電子發票。 無紙化比重只佔8.5% 據統計,台灣每天開出2600萬張發票,其中約1300萬張為電子發票,每年開出約80億張發票,但其中無紙化的電子發票只佔8.5%。 也就是說,每100張電子發票中,有91.5張印出來,只有8.5張沒印出來。 蘇俊榮說,每年80億張發票等於每年要砍8萬棵樹,一半轉為電子發票每年就可少砍4萬顆的樹。 官員表示,目前電子發票雖然多半都會印出來,但是商家改用熱感紙的電子發票可每個月持續使用不浪費,不像傳統發票紙捲用不完,次月作廢不能使用,而且商店不須用印出自己保留的資料,也可省一半的紙張。 【電子發票重要政策推動】 項目╱內容 1.多元載具 希望年底前可修法讓信用卡可存電子發票 2.食安風暴 ◎推動食安法強制要求食品業開立電子發票 ◎可藉由電子發票,追蹤黑心食品的出貨地點、貨品流向 ◎因電子發票資料保留在雲端,民眾可隨時列印出來,向廠商索賠 3.電子發票優點 ◎環保省紙張,每年少砍一半的樹 ◎民眾不怕弄丟發票,退貨可至雲端找資料索賠 ◎廠商可追查貨品流向 ◎慈善機關可節省對發票人力,獎金直接入帳 資料來源:記者綜合整理 |
財政部電子發票專案推動小組 電子發票如何辦理銷貨退回或折讓 一般營業人於初次接觸電子發票時,常會疑慮,認為申請了電子發票,就 不能再使用紙本發票了,事實上,電子發票與紙本發票並不相衝突,因為 電子發票是提供營業人多一種開立發票的方式,申請電子發票資格後,仍 能繼續使用紙本開立發票。 而使用電子發票開立及傳輸後,如需辦理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銷貨退回 或銷貨折讓時,應如何處理?是否比紙本程序更複雜? 電子化之後,能簡化許多紙本程序,不再需再印出紙本寄給對方營業人, 只需要進行電子簽章確認即可,針對電子發票的銷貨退回及折讓相關作 法,說明如下: 1.尚未申報者:該電子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由賣方營業人執行作廢電子發票功能。或是於電子發票系統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經對方營業人進行電子簽章確認即可。 2.已申報者:該電子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於電子發票系統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經對方營業人電子簽章確認。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賣方 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 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以上說明若有任何疑問,可至http://www.einvoice.nat.gov.tw/首頁查詢,或洽 詢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57-168;有關電子發票申辨事宜, 可電洽財政部電子發票專案推動小組:(02)2657-6666 # 7866 許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