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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 詳細內容
- 分類: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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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及國民年金保險費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本局表示,國民年金法實施後,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而健保費支出,在報稅時可全額扣除,不受每年每人2萬4千元的限制。 本局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關於保險費項目,首先要符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保險費可以分為二部分計算:(1)健保費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健保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全部都可以列報扣除,沒有金額的限制;(2)其他保險費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之保險費(含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及學生平安保險),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本局提醒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將各類人身保險及不受金額限制之全民健保的保險費列入試算並採用最有利的方式報稅;倘有任何相關報稅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