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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亦將實施CFC
- 詳細內容
- 分類: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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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富藏海外,財政部盯上
【2011年5月6日/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報導】
近來股票第一上市公司流行高獲利,卻低配股,財政部調查發現,某些公司境外控股公司的背後最終大股東其實是台灣個人股東。除非能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訂定受控外國公司(CFC)反避稅法則,把不分配的盈餘視為股利分配,納入課稅,否則第一上市公司藏富海外的作法,確實會減少國庫稅收。
此外,會計師估計,今年5月申報海外所得的最低稅負非常少,成績將很難令人滿意。主要是真正的A咖級富人都把海外所得藏在法人公司名下,依法不是個人的海外所得,根本不必向國稅局申報。
受控外國公司(CFC,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s),為國際上OECD、美國的重要反避稅方法之一,大陸在2008年也引進。
股票第一上市宸鴻每股獲利23.83元,卻只發放股票股利0.5元,不但引發投資人保護中心的關切,因為會造成國庫稅收損失不少,也引起立法委員和財政部的關心。
常見台商回台第一上市的法律架構模式為,生產工廠在大陸,控股公司在開曼群島註冊,股票在台灣掛牌上市,所以在境外控股公司不用繳台灣的營所稅。境外控股公司背後,又可分為法人股東或個人股東,國稅局的課稅權不同:
一、境外控股公司背後的最後大股東是台灣的法人,亦即母公司在台灣,依照所得稅法,境外子公司不分配盈餘分配時,台灣母公司要依持股比例認列股利,此保留分配盈餘不分配,國稅局可加徵10%。
二、境外控股公司在法律架構上複雜,中間有數層法人股東,都設在境外,在台灣只有自然人股東,則因為境外控股公司沒有分配盈餘,國內自然人股東拿不到股利,國稅局不能課徵所得稅,也不能對境外法人股東課徵任何所得稅。
財政部研究,唯有導入國際上實施有年的CFC制,把不分配盈餘的境外公司為盈餘已分配,才對持股逾50%的自然人大股東課稅。
如果為了避稅,「假外資」越來越多,財政部就會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把躲在境外的盈餘拉回台灣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