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政府徵收土地所獲得的補償費,應不應該課稅?
- 詳細內容
- 分類:綜所稅
-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 點擊數:4607
政府徵收土地所獲得的補償費,應不應該課稅? 一、 營利事業課稅規定: (1) 土地增值稅:政府向人民徵收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2) 營利事業所得稅: (a) 土地部份: 營利事業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因而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視為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若有損失,亦不能認列。 (b) 地上物部份: 營利事業領取因政府徵收所發放之建築改良物補償、農作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或遷移費等法定補償,因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補償金」,亦非屬同條第17款規定「因贈與取得之財產」,故尚無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 (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依法課徵所得稅。但營利事業依前開規定計算結果,如有損失,則可核實減除。 二、個人課稅規定:(1) 土地增值稅:被政府徵收土地因而產生之土地增值稅,個人與營利事業之課稅規定相同,一律免徵。 (2) 綜合所得稅: (a) 土地部份: 個人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因而領取之土地補償費及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獎勵金,與營利事業之課稅規定相同,均視為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但若有損失,亦不能認列。 (b) 地上物部份: 個人領取因政府徵收所發放之建築改良物補償、農作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或遷移費等法定補償,因個人平時對於地上物成本等相關費用並未列帳申報,故無帳目資料且憑證亦不易保存,財政部基於便民及簡化稽徵作業,認定該項補償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
營利事業因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之補償費及獎勵金,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市○公司會計來電詢問:該公司所有土地因高雄市政府徵收,所領取之補償費及獎勵金,究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上揭事宜可就公司及股東2個層面分別說明: 1. 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所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4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2. 公司因前開徵收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因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亦非屬同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故尚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是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依法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 至公司將因領取土地及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產生之所得如累積為盈餘,並分配予其個人股東時,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屬股東之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其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無股東得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