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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行計程車駕駛人如何課稅?
- 詳細內容
- 分類: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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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計程車駕駛人詢問,寄行計程車駕駛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說明,寄行計程車駕駛人有2種申報方式:
一、選擇依財政部84年4月24日台財稅第841618025號函釋規定,比照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之課稅方式辦理,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營業額標準,按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核算營利所得,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選擇依財政部71年12月10日台財稅第38935號函釋規定辦理,由接受靠行車輛之公司或行號,列報寄行計程車駕駛人之薪資,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若選擇依財政部84年4月24日台財稅第841618025號函釋規定辦理,計程車排氣量不超過2,000CC者,98年度應申報營利所得9,271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8,630元×12(個月)×2%(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程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上者,應申報營利所得9,444元【每月查定銷售額39,350元×12(個月)×2%(計程車客運業擴大書審純益率)】。
該局籲請寄行計程車駕駛人注意,9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自99年5月3日起至99年5月31日止(5月1日及2日適逢假日,惟網路申報自5月1日零時起至5月31日24時止),請依規定申報營利或薪資所得,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漏報遭補稅處罰。(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