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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申請扣抵或退還應營如何辦理?
- 詳細內容
- 分類: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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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的條件為何?
一、2年內有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且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並已繳納的所得稅額。
二、上述出售完成移轉登記2年內,重新購買自用住宅,購買價格超過上述出售價款者。
三、第一點的財產交易所得同年度申報時,未扣除財產交易損失。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應附什麼文件?
一、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可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書影本代替);
二、所有權狀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
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委託建造之房屋如無法取得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則應檢附委建契約書、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退抵稅額。
例如:甲君於96年1月5日出售自用住宅乙戶,該房屋買進成本為500萬元,賣出價額為580萬元(不含土地價款),96年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80萬元,97年10月1日甲君之配偶購買房屋乙戶供自住使用,房屋價款為600萬元,重購之自用住宅價額高於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價額(即600萬元>580萬元),此時,甲君97年度即可申請扣抵或退還96年度已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計算說明如下:
(1)96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A)
(2)96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B)
(3)97年度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之稅額=(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