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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方式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 詳細內容
- 分類: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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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方式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為使民眾瞭解相關規定,該局特提出說明,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方式,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後,如餘額為正數,則屬「財產交易所得」;如餘額為負數,則屬「財產交易損失」。
申報時納稅義務人需檢附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買賣契約書(私契)、收付價款的紀錄證明,以及買賣交易當時所取具的成本及費用憑證:
一、成本方面:包括
(一)取得房屋的價金。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 (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房屋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二、移轉費用方面:
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果未能提示買賣證明文件或提示不完整,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年度財政部核定的當地「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確有損失,請務必保留交易憑證及相關費用單據,以便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據在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及歸屬年度應如何認定
又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實際成本之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倘未能提出相關資料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