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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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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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公司員工於工作時發生職災,經調解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給付之補償金是否為免稅所得?
- 詳細內容
- 分類: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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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在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另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其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及財政部88年8月11日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於墊付上述補償金後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所取得之數額應列報公司之其他收入,另支出費用部分如符合上開規定,依法免列報該名員工所得並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列為公司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