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子女就讀國外學校所繳交學校之宿舍費或校外租屋之租金,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 詳細內容
- 分類:綜所稅
-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 點擊數:4786
子女就讀國外學校所繳交學校之宿舍費或校外租屋之租金,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惟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如就讀「國外」之學校,所繳交學校之宿舍費或校外租屋之租金,尚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為租金支出扣除。
國稅局又說: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須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包括租賃契約,支付租金證明及租屋自住之證明等。所謂支付租金證明,例如:出租人簽收證明,匯款證明或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均可;至於供自住之證明,可提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由納稅義務人自己出具承租之房屋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