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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應併薪資扣繳
- 詳細內容
- 分類: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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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於查核 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列報加班費係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工作性質每月定額給付加班津貼,並誤以為只要按時薪換算加班時數,一個月不超過 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津貼,即可免納所得稅,致違反所得稅扣繳申報之規定。因此該局針對「加班費」提出說明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 24條及第 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 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超過 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二、另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未超過 8小時之部分,金額並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可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如超過 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三、惟如係無論員工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則屬於津貼性質,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