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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投資相關課稅規定
- 詳細內容
- 分類: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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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投資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黃金價格迭創新高,許多民眾紛紛詢問個人投資買賣黃金,其相關課稅規定? 國稅局說明,依黃金投資交易標的不同,其課稅方式各異:
一、實體黃金(如黃金條塊、飾金):個人賣出持有的實體黃金,應由購入之銀樓業者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交所得人,以成交金額6﹪計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二、黃金存摺: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計算損益,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三、黃金基金:國內基金之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惟現今市場上黃金基金多數為境外基金,其交易所得屬海外所得,合計如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自99年起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四、黃金期貨、黃金選擇權:交易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黃金期貨、選擇權合約,僅課徵期貨交易稅,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但如在國外期貨交易所交易之獲利屬海外所得,合計如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自99年起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512】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鎮魁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63
一、實體黃金(如黃金條塊、飾金):個人賣出持有的實體黃金,應由購入之銀樓業者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交所得人,以成交金額6﹪計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二、黃金存摺:以出售時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計算損益,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三、黃金基金:國內基金之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惟現今市場上黃金基金多數為境外基金,其交易所得屬海外所得,合計如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自99年起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四、黃金期貨、黃金選擇權:交易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黃金期貨、選擇權合約,僅課徵期貨交易稅,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但如在國外期貨交易所交易之獲利屬海外所得,合計如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自99年起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512】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鎮魁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