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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 詳細內容
- 分類: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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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55960號 主 旨:公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 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者,課徵26,000元,加超過52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者,課徵104,000元,加超過1,17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0元者,課徵340,000元,加超過2,35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400,000元至10,000,000元者,課徵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 (六)超過10,000,000元者,課徵3,195,000元,加超過10,000,000元部分之45%。 部 長 張盛和 參考連結: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238/ch04/type3/gov30/num6/Eg.htm 最後修改時間:2014-12-24 PM 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