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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何計算?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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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盈餘」以下簡稱「盈餘」
一、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列表
分配盈餘 |
稅率 |
未加徵 |
已加徵 |
98年以前 |
25% |
33.33%(25/75) |
48.15%(32.5/62.5) |
99年以後 |
17% |
20.48%(17/83) |
33.87%(25.3/) |
二、101年分配100年度以前之盈餘
盈餘年度 |
稅後盈餘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 |
|
99年以後 |
98年以前 |
|||
98 |
100萬 |
0 |
200萬 |
33.33%*(100/300)+ 48.15%*(200/300)=43.21% |
99 |
100萬 |
0 |
200萬 |
20.48%*(100/300)+ 48.15%*(200/300)=38.93% |
100 |
100萬 |
50萬 |
150萬 |
20.48%*(100/300)+ 33.87%*( 50/300)+ 48.15%*(150/300)=36.55% |
三、注意
1.86年以前之累積盈餘不能列入計算,但,86年以前之累積虧損必須彌補。
(亦即,86年盈餘不計,虧損須彌補)。
2.法定公積:須依公司法規定提列10% 法定公積。
3.員工分紅費用化
依章程盈餘分配比例計算之員工紅利、董監酬勞係屬「薪資」,而不是「盈餘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