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我國與那些國家已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 點擊數:4792
截至100年1月1日止,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20個;
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計14個。前開租稅協定計有:
一、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各項所得):
(一)亞洲: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越南、以色列。
(二)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
(三)歐洲:比利時、丹麥、法國、匈牙利、馬其頓、荷蘭、瑞典、英國。
(四)非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
(五)美洲:巴拉圭
二、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
(一)亞洲:以色列、日本、韓國、澳門、泰國。
(二)歐洲:歐聯、德國、盧森堡、荷蘭(海運、空運各1個)、挪威、瑞典。
(三)美洲:加拿大、 美國。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