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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應注意事項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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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費用化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後,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係「薪資費用」而不是「盈餘分配」,並無可扣抵稅額,也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說明:
公司分配盈餘時須依公司章程規定之比例計算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該「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業已費用化,非屬盈餘分配,不得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分派董監事職工的紅利所含稅額,也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舉例:
甲公司章程中規定,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如尚有盈餘作百分比再分派如次:
(1)股東紅利95%、(2)員工紅利1%、(3)董事監察人酬勞4%
甲公司已發行股本1,000,000股(每股10元),依公司法規定提列10%法定公積後,股東會決議通過配發現金股利每股2元,分配計算如下:
2元 × 1,000,000股 ÷ 95 %=2,105,263元 (分配總數)
員工紅利:2,105,263元 × 1%=21,053元 (會計科目:薪資支出)
董監酬勞:2,105,263元 × 4%=84,210元 (會計科目:薪資支出)
股東股利:2,105,263元 ×95%=2,000,000元 (會計科目:累積盈餘)
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係薪資費用,與股東可扣抵稅額無關,也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