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領受保險公司有關之賠償收入及損失應分別列報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 點擊數:6012
營利事業出險受有保險公司保險賠償,同時支付被害人賠償損失者,應將該受領之賠償收入及賠償損失總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其他損失」項下,不得僅以淨額方式列報。
-
賠償收入:
- 營利事業若有領受保險公司之保險賠償,該筆賠償收入應予全數列報於「其他收入」。
-
賠償損失:
- 無論營利事業賠償償付對象係個人或法人,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該筆賠償損失全數入帳,並於結算申報書列報於「其他損失」。
- 賠給個人:因同一事實發生之賠償損失給付予個人者,若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免稅所得之範疇,應按應稅所得性質扣繳或列單申報,並取得與被害個人協調之相關文件及撥付款項證明;
- 賠給法人:賠償損失給付對象若為營利單位等法人組織,則應依其賠償性質取得受償單位之收據或發票,以回復原狀為賠償條件者,亦應取得回復過程支付款項之相關憑證;
部分營利事業領有保險公司之賠償收入,卻以該賠償收入已支付予被害人為由而未列報,惟若經稽徵機關調查該項賠償收入大於賠償損失、或賠償相關損失已入帳而賠償收入漏未申報或無法提出已賠付相關佐證資料者,除補稅外尚有罰責。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