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選擇權交易會計分錄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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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交易會計分錄 參考資料來源: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0512000013KK07221 一、買進選擇權 (一) 1.應支付權利金,且是以點數報價,以買進的點數乘上期交所訂價,1點折合50元,才可計算出權利金的支付總額. 2.成交價一般應稱之為履約價格,即買賣雙方未來欲履約合約買進或賣出,應執行的固定價位。 (二)問題假設:設4/18的買入選擇權時,應支付權利金,並取得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買權,未來得依合約履約價7195買進台指。 1.假設是100點買進的,且依1點折合50元計算,應支付之權利金為5000元(100點*50元). 2.假設手續費與稅金各是240元及286元 3.故買進選擇權的支付金額共計:5000+240+286=5526元 (三)(二)之問題應作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記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買權 5526 貸記 現金 5526 二、賣出選擇權 (一)賣出選擇權時,可取得對方支付的權利金,但必需負責對方未來履約的義務,故取得一個負債(帳列以交易為目的金融負債-賣權),未來若對方前來履約,則對方可依合約履約價7108售出台指。 (二)問題假設: 1.假設95點買進的,且依1點折合50元計算,應收取的權利金是4750元(95點*50元). 2.假設手續費與稅金各是240元及286元 3.賣出選擇權的收取金額共計:4750+240+286=5276元 (三)(二)之問題應作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記 現金 5276 貸記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賣權 5276 |
◎選擇權之會計處理 資料來源: http://otc.gs/otchtml/news/news_right.php3?select_day=4&select_month=200309 一 買進選擇權 1、交易日 按合約名目本金金額認列表外備忘錄 (借):買入選擇權 –匯率 (貸):待抵銷買入選擇權 –匯率 選擇權權值屬資產負債表科目 (借):買入選擇權權值 (貸):其他應付帳款-選擇權權利金 2、權利金交割日 (借):其他應付帳款-選擇權權利金 (貸):現金 3、月底或季底評估(評估期間各家不同,甚至許多公司並未做市價評估) A、以MARK TO MARKET 評估,若市價上升時: (借):買入選擇權權值(評估後時價) (貸):匯率選擇權利益 (貸):買入選擇權權值(原帳列價值) B、若市價下跌時: (借):買入選擇權權值(評估後時價) (借):匯率選擇權損失 (貸):買入選擇權權值(原帳列價值) 4、到期日未行使選擇權(呈價外狀態OUT OF MONEY) A、沖轉備忘分錄 (借):待抵銷買入選擇權–匯率 (貸):買入選擇權–匯率 B、將買入選擇權權值餘額轉入損益科目 (借):匯率選擇權損失 (貸):買入選擇權權值 5、到期日行使選擇權(呈價內狀態IN THE MONEY) A、現貨交割 於到期日以原幣交割,除沖轉備忘分錄及權值認列損益外,以執行價格比照FX交易出帳 ◎ 到期日( Expiration Date ) (借):其他應收款項CCY1---選擇權 (貸):其他應付款項CCY2-----選擇權 ◎ 交割日( Delivery Date ) (借):現金CCY1 (貸):其他應收款項CCY1----選擇權 (借):其他應付款項CCY2-----選擇權 (貸):現金CCY2 B、淨額交割 於到期日以淨額差價交割,除沖轉備忘分錄及權值認列損益外,並以執行價格比照FX交易出帳,另以到期日現貨價格反向之FX交易出帳 ◎到期日(Expiration Date) a、執行價之FX交易 (借):其他應收款項 CCY1----選擇權 (貸):其他應付款項 CCY2----選擇權 b、現貨價格反向之FX交易 (借):其他應收款項 CCY2 (貸):其他應付款項 CCY1 ◎ 交割日(Delivery Date) a、 (借):現金 CCY1 (貸):其他應收款項 CCY1---選擇權 (借):其他應付款項 CCY2----選擇權 (貸):現金 CCY2 b、 (借):現金 CCY2 (貸):其他應收款項CCY2 (借):其他應付款項CCY1 (貸):現金 CCY1 二 賣出選擇權 1、交易日 按合約名目本金金額認列表外備忘錄 (借):待抵銷賣出選擇權 –匯率 (貸):賣出選擇權 –匯率 選擇權權值屬資產負債表科目 (借):其他應收帳款-選擇權權利金 (貸):賣出選擇權權值 2、權利金交割日 (借):現金 (貸):其他應收帳款-選擇權權利金 3、月底評估 A、以MARK TO MARKET 評估,若市價上升時: (借):賣出選擇權權值(原帳列值) (借):匯率選擇權損失 (貸):賣出選擇權權值(評估後時價) B、若市價下跌時: (借):賣出選擇權權值(原帳列價值) (貸):匯率選擇權利益 (貸):賣出選擇權權值(評估後時價) 4、到期日未行使選擇權(呈價外狀態OUT OF MONEY) A、沖轉備忘分錄 (借):賣出選擇權-匯率 (貸):待抵銷賣出選擇權–匯率 B、將賣出選擇權權值餘額轉入損益科目 (借):賣出選擇權權值 (貸):匯率選擇權利益 5、到期日行使選擇權(呈價內狀態IN THE MONEY) A、現貨交割 於到期日以原幣交割,除沖轉備忘分錄及權值認列損益外,以執行價格比照FX交易出帳(同買入選擇權現貨交割帳務處理部份)。 B、淨額交割 於到期日以淨額差價交割,除沖轉備忘分錄及權值認列損益外,並以執行價格比照FX交易出帳,另以到期日現貨價格反向之FX交易出帳(同買入選擇權淨額交割帳務處理部份)。 (資料來源:20030904 建華銀行) |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之有價證券損益之評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因屬時間性差異,原則上於稅務申報時不予認定,惟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及回升利益,例外得列為當期損益,由於其性質屬證券交易損益,應計入證券交易所得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上開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係指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條等規定作會計科目重分類後,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而稅上應列為證券交易損益性質之評價損益,係指準用所得稅法第44條之「成本與時價孰低」估價所產生之跌價損失與嗣後時價回升時之回升利益而言,申言之,「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依財務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平價值」估價所產生之評價損益,如公平價值高於成本產生之利益,於稅務申報時仍屬時間性差異,應作帳外調整減除;僅公平價值低於成本時之跌價損失及跌價後回升至成本之利益,屬證券交易損益,應列入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之計算。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6年中以成本50元購入A 證券,並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96年底A證券市價下跌為30元,故甲公司依所得稅法第48條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之跌價損失為20元,96年度尚有出售B證券交易所得100元,故96年度應申報之證券交易所得為80元(即100元-20元)。至97年底A證券市價上漲至150元,若甲公司以150元出售A證券,則97年應申報之證券交易所得為120元(即150元-30元);但若甲公司未出售A證券,則97年應申報之證券交易所得為20元(即96年跌價損失20元全數回升之回升利益),而高於成本之評價利益100元,則應於稅務申報時帳外調整減除。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買賣有價證券,應注意相關之申報規定,以正確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基本所得額。(聯絡人:審查一科尤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
本法第48條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之適用規定 一、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益,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二、上開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指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等規定作會計科目重分類後,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民國95年01月1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504500480號) |
「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係屬停徵之證券交易損益,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依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又該「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係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性質,應轉列停徵之證券交易損益及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前述「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係指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該局於查核某公司某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之其他損失包括金融商品跌價損失6億餘元,經深入查核發現,該項損失係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失,其中除「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項下之有價證券,係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其餘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不得認列;又前述得認列之「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係屬證券交易損失性質,應予轉列停徵之證券交易損益。經該局剔除「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有價證券之未實現評價損失,並將「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轉列停徵之證券交易損失及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後,計補徵稅額3,400餘萬元。 該局指出,金融商品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跌價損失,除屬「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得予認列,但應轉列停徵之證券交易損失及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外,其餘未實現跌價損失,不得認列。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避免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08) |
期末評價損失: 因選擇權非屬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故期末評價未實現損失,不得認列。 |
1.賣外匯賣權選擇權(假設收到銀行匯入公司1000) 借記 銀存 1000 貸記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賣權 1000 2.補足差額 (假設要補1200) 借記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賣權 1000 財產交易損失 200(已實現) 貸記 銀存 1200 (註:若非期貨交易所交易不適用免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