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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免稅機關團體捐贈 98年起也要申報免扣繳憑單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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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不用扣繳稅額, 隔年1月底前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 扣繳憑單填寫方式: 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類別欄項之「97受贈所得」
依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釋函規定,
自98年1月1日起,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
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至於97年12月31日以前之捐贈案件,可免再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有前述之情形時,扣繳義務人給付餽(捐)贈款時,免予扣繳稅款,但請記得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該受贈機關團體哦!
捐贈收據並無統一的制式格式,請受贈機關團體在印製捐贈收據時,須將受贈單位的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核准設立文號,及捐款者的名稱、統一編號、捐款金額等相關欄位標示清楚,以利捐贈單位填報免扣繳憑單並作為相關費用單據憑證。
◎補充: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