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依需求向國外購買客製化軟體給付之價金,屬我國來源所得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 點擊數:20261
營利事業依需求向國外購買客製化軟體,取得電腦程式著作之授權,不論直接在境內使用,或委託境外加工、製造或研究而於境外使用,所給付之權利金,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
隨著全球化資訊社會的蓬勃發展,企業運用電腦與網路科技,成為帶動經濟起飛的關鍵,電子商務、網路行銷是企業主要的商貿活動,管理資訊系統更是協助決策的關鍵,電腦程式是資訊化的重要媒介,
Question:
企業向國外法人或自然人購買程式軟體給付價金,究應認屬權利金或國際貿易商品之對價?
如何認定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給付者是否需就源扣繳?
電腦軟體依其開發用途可分為標準化軟體與客製化軟體。
※標準化軟體:
標準化軟體,屬現成可供銷售之軟體,供一般使用者使用,且未針對個別使用者撰寫或修改之軟體,例如:遊戲軟體、文書處理軟體、辦公作業系統套裝軟體(如微軟Office)等,
外國營利事業直接或透過國內營利事業(非屬代銷行為)將標準化軟體,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套裝軟體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購買者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雖法律形式上係授予買受人使用權,惟其經濟實質已近似軟體商品銷售,我國參照其他國家之做法,
※標準化之客製化軟體:
將國外營利事業取得該等標準化軟體之對價,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非我國課稅範圍。
※非標準化之客製化軟體:
非標準化之客製化軟體,係針對個別使用之特定用途撰寫或修改之軟體,例如:MIS企業管理、ERP企業資源規劃。
電腦程式著作權屬無形資產,提供他人使用取得之對價為權利金,
- 當授權使用地在我國境內,
- 以及境內營利事業取得授權,委託中華民國境外加工、製造或研究而於境外使用,所給付之對價,
→ 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營利事業應按給付額扣繳20%稅款。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