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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必須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前,完成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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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總說明(98.12.09 訂定)》
- 依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第一項)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項)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應於前項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即99.12.09前建立完成)。
-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其要點如次:
一、內部控制制度設計與審議之單位及應訂定之內容。(第二條)
二、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內部控制
制度應建立內部組織架構。(第三條)
三、學校法人人事、財務及營運活動之控制作業。(第四條至第六條)
四、學校人事、財務及營運活動之控制作業。(第七條至第九條)
五、學校應訂定關係人交易之控制作業。(第十條)
六、學校法人及學校實施內部稽核之目的。(第十一條)
七、學校法人及學校置稽核人員及其條件。(第十二條)
八、學校法人及學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之職權。(第十三條)
九、學校法人及學校應訂定年度稽核計畫。(第十四條)
十、內控缺失處理原則。(第十五條)
十一、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之作業程序。(第十六條)
十二、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料調閱權限。(第十七條)
十三、學校之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第十八條)
十四、內部控制制度定期檢討規定。(第十九條)
法令規定:
私立學校法:請參第51條及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