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在自家房屋開立商店又設立公司,負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一人,均無收付租金,稅負卻大不相同。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 點擊數:6172
未收租金,卻要繳稅,乍見無理,實依法有據。
一、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二、實際情況:以下均無收取租金 (無償借用)
房屋使用情況 |
應/否設算租金收入 |
理 由 |
借給公司登記使用 |
須設算 |
供營業使用 |
借給事務所使用 |
須設算 |
供執行業務使用 |
商店使用(本人獨資) |
免設算 |
視同自用 |
商店使用(合夥) |
依出資比例或契約約定設算 |
自己部份視同自用 |
借給配偶使用 |
免設算 |
視同自用 |
借給直系親屬使用 |
免設算 |
視同自用 |
亦即,沒有收取租金之「無償借用」,不一定免設算租金收入,須視情況而定。
三、無償借用免設算租金條件: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免設算租金收入:
(1)無償借用契約 (需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
(2)法院公證
5.房屋稅率:房屋供營業與住家使用,房屋稅率大不相同
用 途 |
稅 率 |
說 明 |
營業用 |
3 % |
公司、商店等營業使用 |
住家用 |
1.2 % |
住家(含租給別人當住家用) |
非營業非住家用 |
2 % |
醫院、診所、職業事務所、人民團體 |
房屋稅 = 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