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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年度實際發放員工分紅或員工實際執行認股權證數額列報投資抵減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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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7年度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後,衍生不少後續歸類調整報表上的問題,面對98年度結帳工作又要展開,只有研發部門的員工薪資可以視為投資抵減項目,否則屆時錯置,還是得補稅。
科技產業喜歡以股票鼓勵員工,但在97年度開始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後,許多企業去年在該項稅目上出現錯置情況,尤其是多數企業將該項費用,大部分列為投資抵減項目,造成調整後還需補稅的狀況。
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才可列為研發支出。
以認股權證的價格基礎給付的員工獎酬制度,目的是為公司吸引及留任產業發展所需人才所支付之對價,如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所為之獎酬,是屬於薪資的一部分,也可以列入投資抵減項下,
由於員工分紅及以公司認股權證給付之員工獎酬,於費用認列後,會發生因實際分紅金額變動、認股權憑證之內含價值變動、認股條件未符合而沒收或既得權利過期失效等狀況,會計帳務須按估計變動處理。
為避免增加適用投資抵減之複雜度及後續稽徵問題,應該在員工獎酬金額確定時,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201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