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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漏未申報案件,該年度經核定有短漏報所得者,除補稅外,仍須處罰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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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浮報營業費用,除依規定補徵稅款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如為應申報未分配盈餘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核定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同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查核甲公司97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虛報薪資費用致短漏報所得額,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第一罰),另甲公司9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亦短漏該筆所得額,經該局核定補徵9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第二罰)。
甲公司主張該筆虛報薪資費用97年度已補稅並處罰在案,為何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還要再一次補稅及處罰?經該局說明,由於虛報薪資費用導致甲公司申報之97年度未分配盈餘發生短漏報情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仍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經稽徵機關查獲虛報或浮報營業費用情事,於辦理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將該筆短漏所得額列報,以免因漏報所得而遭到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