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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些營利事業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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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若未享受租稅減免,或雖享受租稅減免,但所繳納的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高,可以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另外,為簡化稽徵及避免中小企業也須申報繳納基本稅額,下列營利事業也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
(1)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3)各級政府的公有事業。
(4)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的消費合作社。
(5)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
(6)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的營利事業。
(7)課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後的所得額(稱基本所得額)在200萬元以下的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