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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在對岸已繳納所得稅之所得應如何申報抵繳境內營利事業所得稅??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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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高雄市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在境內有500萬元課稅所得、在境外有300萬元課稅所得,如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最大之扣抵稅額及應繳稅額為何?
500萬元×25%-1萬元=124萬元(境內所得應納稅額)、(500萬元+300萬元)×25%-1萬元=199萬元(加計境外所得之應納稅額),其最大之扣抵稅額為199萬元-124萬元=75萬元;如境外完納之稅額為100萬元,則本期應繳稅額為199萬元-75萬元=124萬元,如境外完納之稅額為50萬元,則本期應繳稅額為199萬元-50萬元=149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在境外有所得者,如已依國外稅法完稅者,應檢附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依舉例說明之最大扣抵稅額方式辦理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