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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申報,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15日內未補辦申報罰則為何?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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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通知
補報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3第2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未分配盈餘申報,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申報。
情況一:營業人依限在15日內申報
並依同法第108條之1第1項規定,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怠報金,最低不得低於1,500元,最高不得高於30,000
情況二:營業人未依限在15日內申報
並依同法第108條之1第2項規定,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低不得低於4,500元,最高不得高於90,000
財政部考量該等營利事業並未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亦未計算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而上開作為徵稅依據之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係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所核定,尚無具體明確證據足資確定其涉及違章情事,再者,該等怠報案件業經稽徵機關另徵怠報金,已帶有懲罰之性質,爰核釋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2項規定,按其補徵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但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則仍應依上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