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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延長扣繳憑單等各式憑單申報期間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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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275次院會今(1)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每年1月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以下簡稱憑單)申報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情形,申報期間延至2月5日止,憑單填發期間並配合延至2月15日止,以避免工作日減少影響申報憑單資料之正確性。
現行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第92條之1及第102條之1規定,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等申報單位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並於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近年來,稽徵機關係運用前開憑單所得資料,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由於國定農曆春節假期通常落在1月,為避免工作日減少影響申報憑單所得資料之正確性,並適度考量稽徵機關作業所需時間,財政部爰擬具上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在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順利完成立法,使憑單申報人順利完成申報、提高所得資料之正確性,同時也確保稽徵機關在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及稅額試算服務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