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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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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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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不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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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103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含信託)網路申報注意事項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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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含信託)網路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採用網路申報103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報時間:自104年1月1日起至2月2日止。 二、網路申報身分認證方式:除可使用經濟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外,也可以採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之網路報稅密碼辦理。 三、傳輸申報:申報單位可利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將各類所得資料完成建檔並經由審核程式檢核無誤後,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申報資料辦理申報。 四、申報確認: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收到申報單位之申報資料時,即回傳完成申報訊息,申報單位應列印回傳之回執聯與申報書備查。 五、更正方式:申報單位於申報期間得透過網際網路隨時更正其申報資料。但使用網路報稅密碼上傳申報資料者,每日僅限網路更正申報5次。 對於本項作業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吳股長 06-2223111轉8109 |
所得稅法第94-1條 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本文及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應填發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扣繳或免扣繳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三、其他財政部規定之情形。 依前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者,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