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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上公司盈餘須由母公司列帳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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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上公司盈餘須由母公司列帳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公司若只有具備立案登記的形式要件,而欠缺實質上的營業能力者,無論這家公司為國內公司或境外公司,都叫做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基於實質課稅原則,自應以實際獲取經濟利益的母公司作為課稅對象,方符租稅公平原則。 經營塑膠製品批發及零售業的安普新公司,在台灣接單、再由香港益卓公司轉進大陸,並在大陸設廠生產,但安普新在台灣報稅時,卻未列報香港益卓公司營業收入,中區國稅局因此認定安普新規避稅負,加以開單遭補稅並予罰鍰。 安普新因此與中區國稅局打起行政官司,但最高行政法院基于認定香港益卓公司是紙上公司,及安普新拿不出在香港繳稅的證明,判決安普新敗訴確定。 中區國稅局查獲安普新漏報95年度營業收入計7億581萬元,要求安普新就此漏報收入部分提示帳簿文據作為查核,安普新拿不出證明,國稅局於是重行核定該公司95年度營業收入淨額10億6,797萬元,全年所得額8,944萬元,補徵應納稅額2,014萬元,並按所漏稅額1,411萬元處以1倍罰鍰。 另依核定94年度漏報所得額調整的稅後純益,重行核定94年度未分配盈餘5,523萬元,加徵10%營所稅552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5倍罰鍰計276萬元。 安普新主張,香港益卓公司在該公司設立之前,即已在香港完成立案登記,其營運地設於中國大陸地區,係以自有資本及人力,從事來料加工,其與安普新間係屬各自獨立的關係企業,並非安普新利用黃常青等22人名義所設立的紙上公司,安普新未將香港益卓的營業收入列入申報,並不構成租稅規避。院指出,香港益卓的營業處所係設於香港上環文咸東街78號華東商業大樓12樓,該址樓層面積約25坪,但設有約200家的外資公司,實際上只供文件聯絡地址,並無營運。因此,列帳於香港益卓的盈餘,依實質課稅原則,應認實際上為安普新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