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存摺」可否作為實物抵繳之標的?

「黃金存摺」可否作為實物抵繳之標的?

甲君來電詢問:其父親乙君遺產稅稅額過巨,無法一次以現金繳納,可否申請以其父親所遺「黃金存摺」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是本案如符合上揭法令規定,因「黃金存摺」係為本案之課徵標的物,則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以其作為實物抵繳標的。
  又「黃金存摺」是投資人買賣黃金時,以存摺登錄買賣交易記錄,目的係表彰黃金之存量,故「黃金存摺」財產性質應屬「投資」,而非屬「銀行存款」。因黃金買賣價格受國際市場行情波動而有高低,故納稅義務人以該項遺產作為抵繳標的時,尚須考慮申請抵繳日之時價是否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如確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後段規定,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舉例說明:乙君遺產稅經核定應納稅額為1千萬元,遺產總額為1億5千萬,其中黃金存摺價值5千萬(死亡日時價為1,500元/公克);且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申請以黃金存摺抵繳(申請日時價為1,200元/公克)。因申請日時價低於死亡日時價,故僅得比例抵繳,即可抵繳金額為333.33萬元【1千萬元*(5千萬元/1億5千萬元)】。至甲君如何移轉333.33萬元等值之黃金予中華民國,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以核定價值計算應移轉單位數2,222.222公克【333.33萬元/1,500元】,惟應如何移轉,則視各金融機構內部規定辦理。
  新聞稿提供單位:徵收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林姵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3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