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使用但不是公眾通行的道路,不能減免地價稅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自99年5月7日修正後,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用地才有免徵地價稅的優惠,不是供道路通行使用,即使是無償供公共使用,例如供社區活動中心、公園、綠地等使用,也沒有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將從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但是這些土地如果屬於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取得政府機關之證明文件後,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