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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期間大不同
- 詳細內容
- 分類:稅捐稽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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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有無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核課期間大不同 :
- 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 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即,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0年5月31日截止,若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則核課期間為7年。
注意:
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依結算申報截止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
營利事業若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發現短報、漏報所得或誤填時,應儘速辦理申報或更正事宜,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2011/6/20